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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出台

——先补后搬,补偿额不得低于市场价

绍兴晚报  2012-03-27 00:00

[摘要] 本报快讯今天上午,市建设局就市政府新出台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召开新闻通气会。据了解,新政策从多方面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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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快讯今天上午,市建设局就市政府新出台的“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召开新闻通气会。据了解,新政策从多方面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据市建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先的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而国务院最近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把“拆迁”改为“征收”。我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市区的“暂行办法”。

据了解,“暂行办法”界定了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同时,主体也发生了变化,“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暂行办法”规定,征收主体是政府。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是越城区人民政府,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

在征收补偿的原则上,“暂行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评估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另外,还规定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先由住房保障部门给予优先保障,再实施房屋征收。

在房屋征收时遇到经住房保障部门审定但暂未保障的住房困难户,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先由住房保障部门在保障房中优先予以保障,然后再实施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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