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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房子未及时过户 涉及纠纷被法院查封

——法院:不动产权属以登记为准,买房后应及时过户

绍兴晚报  2013-02-07 09:35

[摘要] 诸暨人何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他按合同要求支付了房款,并从房主手中拿到了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料因为一场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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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人何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他按合同要求支付了房款,并从房主手中拿到了房屋,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不料因为一场纠纷,房屋被法院查封。

2009年5月,经某中介机构撮合,何先生与楼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楼先生将其名下一套136平方米的房产,以67万元的价格卖给何先生。何先生支付3万元的定金,其他房款分期支付。合同还约定,由于该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待条件成熟后,由委托中介机构代办房产过户手续;如双方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何先生先后分四次,一共支付给楼先生54.26万元。与此同时,楼先生也将该房屋交付给了何先生,后者拿到房屋后进行了装潢。到了2009年8月,何先生要求楼先生办理过户手续,但楼先生以各种理由推脱。没过多久,何先生发现,他买的这套房子已被法院查封,起因是楼先生因拖欠他人债务被起诉。

看着新买的房子被法院查封,何先生向法院提出异议。

但法院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判断不动产权属应以登记为准。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虽然何先生和楼先生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至今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于是驳回了何先生的异议。

这下何先生更急了,他一纸诉状将楼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还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因房屋增值可得利益以及违约金5万元等。

诸暨市人民法院认为,何先生和楼先生两人经协商后自愿实施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协议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楼先生的原因,致使何先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楼先生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且因楼先生不履行合同义务,给何先生造成了经济损失,即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终,法院支持了何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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