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市民周先生承租了一商品房,支付了一年房租,近日房东却要求他限期退房,此事令周先生烦心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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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周先生承租了一商品房,支付了一年房租,近日房东却要求他限期退房,此事令周先生烦心不已。
事情还得从2009年说起。周先生在市区新建路租下一间门面,用来开服装店。当时,周先生和房东何先生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两年,每年房租费为3万元,一次付清。合同到期后,如果何先生没有出售房屋,则继续按原价租给周先生。
2011年,合同到期,何先生并未卖掉自己的店面,周先生的服装店生意也不错。于是,周先生继续使用该店面,并支付了租金。
到了2012年底,何先生希望周先生在一定期限内退房,因为他已经把店面卖给了他人。
突如其来的消息,让周先生十分意外。周先生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一年房租,何先生怎么能把房子卖给别人,因此他拒绝搬离。
双方一直僵持。无奈之下,何先生依据当初合同上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中止合同。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何先生表示,自己之所以在合同中注明“没有卖掉,才允许继续租赁”,就是考虑到自己随时有卖房的可能。并且在第二次续租房屋时,也没有订立合同。双方属于无期限的租赁关系。因此,自己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关系。
另一方周先生则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整年的房屋租金,应该认定一年期的合同成立,请求仲裁委维持双方租赁关系。
绍兴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租赁期满后,周先生继续使用租赁房,何先生未持异议,原租赁协议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出租方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目前何先生已经提前通知周先生搬离此房,符合法律要求。
为此,绍兴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何先生退还多收的租金,周先生则应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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