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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新昌日报  2016-08-02 07:46

[摘要] 【案情简介】男方在2000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但是因为资金有限,总价款100万,男方仅出了50万。男方与女方于2005年1月结婚。婚后,男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了剩余的50万,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现房子升值为200万。女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房产。

【案情简介】男方在2000年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一购房合同,但是因为资金有限,总价款100万,男方仅出了50万。男方与女方于2005年1月结婚。婚后,男方用个人财产支付了剩余的50万,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现房子为200万。女方起诉离婚时要求分割房产。男方认为:这房子为男方个人财产,购房合同在婚前签订,余款又是婚后用个人财产支付,且房产证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女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是在婚后完成登记的,也就是说不动产的取得是在婚后,即这个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所以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点评】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顾东明: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男方在结婚前没有支付全款,婚后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余款。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三)知识产权的;(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故,男方虽然用其个人财产支付了余款,但根据婚姻法规定,该个人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本律师认为:该房子应属于男方个人财产,但婚后支付的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男方应补偿女方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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