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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中发生伤害事故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新昌日报  2016-08-16 08:46

[摘要] 【案情简介】我县某村实行新农村改造,村民黄某口头将自家四层楼房的建设工程以清工包的形式发包给叶某。施工建设过程中,叶某将该房屋的楼面浇注部分包给丁某。2015年10月9日,丁某叫来多名农民工一同进行楼面浇注时,其中一名农民工石某因搅拌混凝土操作过程中失误,致其左手指受伤,后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

【案情简介】我县某村实行新农村改造,村民黄某口头将自家四层楼房的建设工程以清工包的形式发包给叶某。施工建设过程中,叶某将该房屋的楼面浇注部分包给丁某。2015年10月9日,丁某叫来多名农民工一同进行楼面浇注时,其中一名农民工石某因搅拌混凝土操作过程中失误,致其左手指受伤,后送至县人民医院治疗。石某治疗后经伤残鉴定,其已构成十级伤残。四方为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石某于2016年6月10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叶某、丁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点评】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燊燊:

1.本案中,原告石某系受雇于丁某,在从事搅拌混凝土工作过程中受伤,系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丁某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雇佣关系;黄某与叶某属于定做承揽关系,黄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两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石某在雇佣过程中受伤,黄某在定作和指示上不存在过失,与石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黄某与叶某、丁某不存在共同侵权关系,因此黄某不应与叶某、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本案中,黄某作为业主选任叶某作为其房屋的施工方,因叶某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其选任施工方有过错,应当按照选任过失的大小,将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按比例从原告石某应获得的赔偿中划分出来,而不能笼统地与雇主丁某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作为雇员的原告石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致使自己身体受伤,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减轻被告丁某的赔偿责任。

4.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在法官充分释明各方过错与责任的前提下,后达成调解协议,以调解结案。

律师建议,在农村建房过程中,业主好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方来完成,这样若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损害的意外事故,作为业主可以大程度地避免风险。若业主后选任无施工资质的施工方来施工,建议业主向社会保险机构为施工人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这样也可转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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