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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地方可用财力影响分析

新昌日报  作者:求国安  2016-12-09 07:45

[摘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而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内容,而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则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由此,近年来各级财税机关把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作为贯彻中央深化改革决定,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战略性举措来抓,以期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税体制,健全科学合理的财税管理体制。自2016年5月1日起,随着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改革范围,“营改增”试点工作全面完成,作为流转税的主要税种之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涉及税种结构、税收征管、财政体制等一系列制度安排,不仅事关纳税人税收负担、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地方可用收入、财税分配体制等也带来重大影响。新昌作为浙江省一个山区县,虽然经济总量相对较小,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但工业经济发展颇具特色,县内经济主体也经历这一重大改革过程。新昌财税机关立足财税改革大背景,认真贯彻上级深化改革举措,积极谋划“营改增”试点各项工作,确保“营改增”试点任务如期完成。本文结合新昌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实际,从基层视角分析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地方可用财力的影响,着眼体制导向提出培育税源涵养财源建议,以期为党委政府的经济决策提供参考。

一、新昌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工作历程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浙江省于2012年12月1日、2013年8月1日和2014年6月1日逐步推进“营改增”。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以下简称“四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期间“营改增”工作经历启动、扩围、全面实施三个阶段。新昌县财政税务机关根据上级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政策宣传,组织纳税人培训辅导,开展营业税清理清票,确保“营改增”试点各阶段工作平稳有序,顺利交接。

1.“营改增”试点启动阶段。2012年1月,“营改增”率先在上海试点,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与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即“1+6”行业。根据国务院部署,浙江省自2012年12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按照上级工作要求,我县成立“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政府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同时抓好政策宣传,印制“营改增”政策汇编,逐一送达“营改增”企业,通过办税厅指引、短信平台、《今日新昌》财税专版等媒体,广泛宣传“营改增”政策,开展个性化辅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主动帮助试点涉及企业解决相关业务问题。经县国税、地税两部门共同努力,本阶段“营改增”试点工作按期完成,共涉及移交纳税人2625户。2012年试点涉及纳税人共缴纳营业税6283万元,改征增值税98万元。

2.“营改增”试点扩围阶段。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决定自2013年8月1日期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范围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浙江省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意见》,制定《广播影视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倒排期工作计划》,县地税局根据省局工作计划落实责任科室和具体工作时点要求,与国税部门通力协作,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逐户核实各类营业税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做到移交资料不留死角,不留尾巴。本批次移交共涉及电影公司等4户企业,涉及营业税金额较小,2012年4户企业共缴纳营业税41万元,2013年1-8月缴纳营业税22万元。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30日印发《关于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行业纳入试点范围。新昌税务机关结合前期试点工作实际,重点对涉及企业税源状况、营业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核实确认,避免出现“两不管”的真空地带和“重复管”的交叉情况,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本批次移交共涉及中国电信股份、中国移动通信、邮政速递等17户企业,2013年共缴纳营业税1124万元,2014年1-6月缴纳营业税591万元。

3.“营改增”全面推开阶段。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审议通过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并明确,“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个人出租房增值税由地税负责代征,由此打响“营改增”试点收官之战。本阶段“营改增”涉及行业广泛、纳税人数量较多,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各级税务机关重点强化国地税合作,以国地税合作推动“营改增”试点的落实。新昌县国地税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落实合作举措,如在办税大厅和办证服务中心设立11个代征、代开票窗口;联合开展代征代开人员业务培训;完成国地税办税厅人员互派工作;联合举办“营改增”相关纳税人专项培训,联合开展走访活动,帮助企业了解掌握“营改增”政策。建立落实值班制度,代开代征日报制度及局领导蹲点代开代征场所机制,确保“营改增”税制平稳转换,代征代开工作运行顺畅。本批次“营改增”试点共移交纳税户7127户,该批纳税人2015年共缴纳营业税60968万元,2016年1-5月缴纳营业税25194万元, 5月份地税局办理销售不动产代征业务147套,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征业务131套,代征入库增值税116万元。6月份国税局改征增值税入库2961万元,地税局代征入库增值税43万元。

二、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新昌经济发展主要影响

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新昌坚持工业立县不动摇,经济工作难中有进,2015年实现生产总值345.4亿元,增长6.0%。但县域经济也存在经济总量偏小、企业结构不合理、有效投资缺乏后劲等问题。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步骤,其经济效应不仅是税负减轻对经济主体的激励,还体现在税制优化对生产方式的引导。作为普遍实行的扶持经济政策,“营改增”将对新昌县域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1.推动产业融合发展及结构优化。“十二五”时期,我县第三产业呈现加速发展态势,但发展水平与自身经济发展、全省平均水平及构建二、三产业“双轮驱动”发展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营改增”消除了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在税制上的隔离,打通了服务业和工商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对于原有缴纳增值税的工商企业而言,从试点企业外购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抵减销项税额,降低了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有效促进工商企业和服务企业之间,以及二、三产业之间的融合发展。同时“营改增”将现行适用于第三产业的营业税,改为实行增值税,解决了多环节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混合经营企业主辅分离步伐,帮助企业做强主业,做大辅业,推动第三产业随着分工细化而实现规模拓展和质量提升,进一步优化区域产业结构,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

2.促进创业创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历年来,县委、县政府对科技创新工作十分重视,省级科技体制综合改革扎实推进, 2015年科技创新主要指标均居全省第二,被列为两化深度融合国家示范区、省级智能制造试点县,全年新产品产值率48.7%。实施“营改增”后,从事技术研发的中间投入和外购技术产品或服务所承担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扣,大大降低技术研发及应用的税收成本,有利于生产企业获取更专业的生产性服务,从而实现生产效率的提升。同时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等业务的意愿愈来愈强,为科研机构发展获得更大的空间,从而推动产学研的融合。此外,实施“营改增”,由于消除重复征税,相应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增加消费者的消费剩余,促发全社会扩大投资和拉动消费的现实需求,有利于培养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

3.提升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优势。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进一步体现。一方面,“营改增”实施后,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实现出口退税由货物贸易向服务贸易领域延伸,不但对出口服务贸易实行退税,而且还对为产品提供的服务退税,形成出口退税宽化效应,增强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货物出口也将因外购生产性劳务所含增值税税款纳入抵扣范围,形成出口退税深化效应,有助于进一步拓展货物出口的市场空间。我县县域经济外向型明显,2015年底全县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507户,出口总值达17.35亿美元。在当前受欧盟、美国等经济体局势不稳多变、国际市场需求持续低迷等因素的影响,县内重点企业新和成、万丰摩轮、美盛文化等企业出口下降幅度较大,全县外贸出口形势不容乐观,“营改增”的全面实施有望成为推动外贸出口的新动力。

三、全面实施“营改增”对地方可用财力影响分析

1.结构性减税将影响地方可用财力增长。营业税一直以来是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以工业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新昌经济而言,营业税的主体地位尤为重要,比如新昌县地方税务局2011年、2012年、2013年组织地税收入(不含耕契两税)为13.98亿元、15.71亿元、16.5亿元,以金融、建筑、房地产行业为主力的营业税为3.82亿元、4.67亿元、5.14亿万元,占比分别为27.4%,29.7%,31.1%。“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营改增”的实施势必导致试点行业、试点涉及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下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试点企业纳税贡献下降。增值税和营业税同属流转税,但增值税是价外税,而营业税则为价内税,实施“营改增”则将存在重复征税的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因此从总体看,原缴纳营业税的行业由于消除重复征税而降低实际税负,形成政策性减税。同时“营改增”鼓励企业专业化经营,细化产业分工,理性的纳税人会出于企业利益大化的考虑而改变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形成更多抵扣项目,减少缴纳增值税,从而减少地方可用财力。以我县为例,分别在2012年12月、2013年8月、2014年6月三批移交国税部门纳税人总数为2646户,各批次移交前一年实缴营业税合计为7448万元,但2015年国税部门共征收改征增值税4174万元,两者相差3274万元,下降幅度达43.96%。二是下游企业增值税收入下降。下游工业企业在“营改增”后,购进试点服务可获得较以前更多的进项税抵扣,因而会减少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减少地方可用财力。三是城建税等其他税费收入下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作为流转税的附税,其收入也会相应降低。

2.财政体制变化影响地方可用财力总量。在分税制体制下,营业税是组成地方可用财力的大税种,“营改增”后由于财政分成体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地方可用财力的总量。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前,中央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因此,2016年5月以前,“营改增”试点对地方可用财力的影响,主要涉及“营改增”试点相关纳税人税收贡献下降而导致地方可用财力的减少。2016年4月29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发〔2016〕2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期执行,过渡期暂定2-3年。2016年5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计、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全面试点后,相应改变增值税收入划分办法,所有行业或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含免抵调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含免抵调增值税)收入,均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由中央与地方实行50:50比例分享。由此“营改增”试点对地方可用财力的影响,不仅涉及改征增值税收入,还涉及原工商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各县市因产业结构不同,地方可用财力增减变化不一,制造业占比较高,上划中央增值税较多的县市,财政分成相对受益,可获得更多的地方可用财力。以我县为例,5月份因“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对当月征收入库进行调整:国内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由25%提高到50%,国内增值税收入从中央收入调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272万元;原国税征收的改征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由100%调整为50%,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为294万元;营业税地方分享比例100%调整为50%,从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上划中央收入1669万元,到6月份调整的收入按上级统一口径分别相应从国税部门收入和地税部门收入进行调整,增加到财政部门收入统计中,上解下划对冲后新昌实际调增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309万,对比以前年度新昌因体制调整一个月就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300万左右。

3.激励传导机制夯实地方可用财力基础。任何一项改革的实施,与之伴随的就是阵痛,会面临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艰难抉择,“营改增”也是如此。“营改增”实施在短期内或多或少降低地方可用财力的增长,地方政府将面临短期内“营改增”对地方可用财力造成的减收压力。但从长远看,特别是增值税分享的2-3年过渡期,随着“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激励传导,产业结构的优化,经济转型升级步伐的加快,财政增收能力也将随之增强,不但能有效弥补地方可用财力的短期损失,更能推动地方财源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充分利用“营改增”全面实施带来的战略机遇,深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同时改革财政扶持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释放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乘数效应,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壮大现代服务业,切实优化经济结构,必将对“营改增”后涵养财源培育壮大地方可用财力带来深远影响。

四、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培育财源涵养财源工作建议

在经济与财税关系中,经济是源,财税是流,源远才能流长。 “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源建设,重点是激发结构性减税的传导效应,合理推动产业发展,促进地方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不断夯实地方财源基础,实现经济和财源的持续稳定发展。

1.加强扶持引导做大做强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兴业之本,富民之基。“营改增”全面推开后,运用“互联网+”“机器人+”“标准化+”的思维,重视发挥政策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完善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资源要素更多向实体经济领域集聚。完善和出台有关重大项目和扶持成长型企业的政策,继续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大企业、大集团,形成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重点成长型企业、大量中小企业多层次有机分布的企业梯队,形成上市和挂牌等资本市场新昌板块,全力打造智能智造小镇和航空小镇。把有效投入作为拉动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着力深化政府产业基金对实体经济的引导作用,建设政府产业基金对接服务平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可控性”的原则,围绕“一带一路”“四换三名”“两化融合 ”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基金实质性运作和项目落地实施。发挥税收“产业优惠”导向作用,重点结合“营改增”打通服务业和工商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等利好政策,鼓励企业用足用活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实体经济。

2.深化科技创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结合“营改增”实施,始终坚持经济转型升级,积极顺应“互联网+”和中国制造2025发展趋势,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为核心的产业创新,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加快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深入实施企业创新工程,积极为企业打造科技创业中心等平台,帮助企业解决创新中面临的引资引才、科研攻关、要素供给等方面困难。鼓励大中企业加快与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结成创新利益共同体,积极创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高端、高质、高效的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逐年提升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在规模以上工业产值中的比重。加快现代服务业建设,加快推进商贸服务、餐饮娱乐等传统服务业上档升级,构筑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的现代服务业体系。结合“营改增”实施降低投资成本增加消费剩余,释放全社会创业创新潜能,培育科技服务、电子商务、资本金融、现代物流、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做强健康医养、商贸服务、文化创意、房地产业、居家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做大服务业经济总量,打造旅游度假区域、文化创意小镇等服务业发展新高地。

3.拓展国际市场培育发展外向经济。充分利用“营改增”实施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结合“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鼓励引导企业以多种方式拓展国际市场,主动融入国际产业分工体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培育发展外向型经济。完善外贸出口相关政策,重点扶持一批自主创新能力高、国际竞争能力强的外贸出口企业群体,引导企业加大出口品牌创建,巩固传统市场、开拓新兴市场,提升自主研发、自主品牌、自主营销产品出口比重,提升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发展空间,重点引导本地大企业集团通过境外直接投资、收购参股、与跨国公司合作等方式拓展海外生产、销售和服务网络,融入国际生产供应链。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鼓励大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加大中小企业承接大企业转包离岸业务的扶持力度,构建有分工、有合作、有层次的服务外包产业体系。探索建立服务外包产业信息系统,及时为企业提供准确信息,开展各类招商活动或者举办有影响力的产业对接活动,提升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能力,做大做强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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