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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棚户区界定标准(试行)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01-28 11:20

[摘要] 我局按照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发〔2014〕337号)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棚户区界定标准(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越城区政府、市直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精神,我局按照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发〔2014〕337号)要求,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棚户区界定标准(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政策措施落实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国办函[2014]68号)精神,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不断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2014]535号)以及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发[2014]337号)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制定越城区行政区域棚户区界定标准。

1.2 本标准所指棚户区,为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包括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等。以项目立项文件和土地、规划批准文件的项目性质和名称为依据。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城市旧住宅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的,可以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项目性质和名称为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应列入。特别是国务院国发[2013]25号文件明确的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拆迁)改造项目,禁止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1.3 本标准适用于绍兴市越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1.4 棚户区的改造建设,除了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2 界定标准

2.1 区片大小:城市旧住宅区、城中村改造占地面积不小于0.4万平方米;危旧房改造区片大小按实际需要确定。

2.2 建筑结构:以砖混结构砖木结构为主。

2.3 建筑密度:原则上在60%以上。

2.4 使用年限:原则上宜在30年以上。

2.5 房屋质量:依据《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试行),棚户区房屋质量以乙、丙两个等级为主。

2.6 安全隐患:除房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外,建筑抗震基本不符合《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的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的要求,区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2.7 使用功能:以居住使用功能为主,或混合其他使用功能,如工业、公共设施等。

2.8 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不全,主要指无污水管网或排污未纳入城市管网。

2.9 公共服务设施: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 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不全,无标准绿化和汽车停车场地等。

3.0 其他方面:越城区和市直各开发区认为有改造需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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