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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绍兴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调整 可异地互认

天天商报  2015-03-13 09:03

[摘要] 3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为了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政策调整。

3月1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为了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政策调整。

原先在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现在我市缴存不满6个月且原缴存地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转移到我市的,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证明材料,合并计算若连续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贷款政策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夫妻双方一人在绍兴工作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外地工作并按当地要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基础条件的,可以按双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省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绍兴市户籍职工,在绍兴市范围内购买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和贷款证明材料,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但已结清的家庭,购买住房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我市引进社会事业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确认的,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的,在按规定支付完首付后,所余房款可全额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以上政策调整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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