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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余款未付清 业主收房遭拒

钱江晚报  2015-06-19 08:59

[摘要] 买房时业主安先生同步购买了两个车位,然而申请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只审核通过了房款部分的贷款,剩余部分车位款则未能通过贷款审核,因此安先生直到交付时也未付清车位款。没想到待楼盘交付后业主想收房,却遭开发商拒绝。

买房时业主安先生同步购买了两个车位,然而申请按揭贷款的过程中,银行只审核通过了房款部分的贷款,剩余部分车位款则未能通过贷款审核,因此安先生直到交付时也未付清车位款。没想到待楼盘交付后业主想收房,却遭开发商拒绝。

诉诸法院后,业主败诉了。

案例:车位余款未付清开发商拒绝交房

家住金华的安先生为了让一大家子人住得更宽敞些,一直在关注当地价位适中的改善楼盘。多番看房后,将目标锁定在近郊区域的一个改善型楼盘,房子总建筑面积约299.29平方米,总房款共计340万元。

由于楼盘距离市中心有一定的距离,安先生在买房的同时决定将车位一并买了,原价15万元一个的车位扣除买房赠送的各种优惠后,买了两个车位总计23万元整。

按理说,购房者购买车位会单独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但为了享受买房赠送的额外车位优惠,安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囊括了两个车位款及相关事宜。

考虑到目前手头资金不足,安先生没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而是选择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双方约定,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当天,安先生需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包括总房款与车位使用款)的50%,共计182万元,其中170万元为房子首付款,12万元为车位使用款。

2012年12月27日,双方签订正式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相应首付款。之后,安先生依照合同约定,携带贷款所需资料到开发商指定银行办理相关按揭贷款手续,审核后银行只同意放170万元的房款,另有11万元车位使用款并未同意放款。

2013年3月31日,银行将房屋按揭款汇入开发商账户,开发商依照贷款额度给安先生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剩余11万元车位使用款由于银行未放款,安先生也一直拖着没有支付给开发商。直到2014年7月底,楼盘满足交付标准,安先生前往指定地点办理交房手续,但因购房款尚欠车位余款11万元未支付,开发商不同意给安先生办理交房手续,自然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也无法进行。

依照合同约定,开发商需在10月30日前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购房者,若规定期限内未能给到相关权属证书的,开发商需赔偿相应的违约金

几番协商仍未果,2014年年底,安先生将此事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开发商违反购房合同,支付交付《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共计76万元整。开发商方面则反驳称,导致无法办理交付及办证事宜的主因是安先生尚有车位余款未付清,拒绝支付剩余的车位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照《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者需缴纳完所有的购房余款才能办理交付。安先生明知自己尚有11万元车位使用款未获得银行按揭,却一直没有想办法支付这笔费用,从而导致其未能及时办理交付手续及相关办证事宜,主要责任在于安先生自己,因而依法驳回安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按揭买房贷款未足额发放 购房者应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依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购房者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贷款不能正常发放不属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属于安先生自身一方的原因,故在开发商未提出解除合同前,安先生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购房余款(车位部分)。由于其未支付剩余购房款,导致办证不能顺利完成,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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