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全面落实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下简称耕地地力保护)政策,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新昌县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财农字〔2015〕608号)等文件精神
为全面落实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以下简称耕地地力保护)政策,确保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财农〔2015〕149号)、《新昌县财政支持粮食生产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新财农字〔2015〕60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章 总则
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指各级财政用于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高粮食生产潜力的专项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普惠制。
第二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县农业、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制订相应政策,乡镇(街道)负责实施。乡镇(街道)具体负责补贴面积统计、审核公示、资金发放、建册存档等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政策制订、业务指导、资料汇总审核、监督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工作。
第三条 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由乡镇(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组织协调,乡镇(街道)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工作,村确定专人负责调查统计工作。
第四条 县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用于乡镇(街道)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培训、村级调查统计和必要的设备配置。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耕地面积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
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按照双方确认的流转合同约定执行。
有以下改变耕地性质或用途情况之一的,不予补贴:①畜牧(水产)养殖用地;②耕地改为林地或苗木种植基地;③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种植大棚除外);④被征占用的耕地;⑤常年抛荒耕地;⑥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暂未达到耕种条件。
第六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的标准,根据当年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和全县统计核实的补贴面积,平均折算为当年度每亩耕地的补贴金额。
第七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
第三章 补贴程序
第八条 面积申报:由村民申报,村两委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申报受理、登记、核实农户补贴面积,填写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分户清册(附表1),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面积公示:由村两委会对补贴分户清册在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盖章上报所在乡镇(街道)。
第十条 审核建档:乡镇(街道)对村上报的补贴清册进行面积真实性、资料完整性审核,建立分村、分户书面档案和电子文档,书面档案(公示件+分户清册+相关文件)由乡镇(街道)保管,分村汇总表(附表2)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县农业局。
第十一条 补贴发放:县农业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复核汇总、资金核算后,函告县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种地农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财政和农业部门会同审计、监察、统计等部门,加强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准采用集体代领方式,严禁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收费。
第十四条 对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和私分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原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新昌县农业局
新昌县财政局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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