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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了解不透 物业和业主矛盾纠纷频发

柯桥日报  2015-12-04 00:43

[摘要] 近日来,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矛盾冲突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有些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引发的,而很大一部分是小区业主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模糊认识造成的。

近日来,小区业主物业公司的矛盾冲突频频发生。究其原因,有些是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引发的,而很大一部分是小区业主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模糊认识造成的。

业主维权应当充分搜集证据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物业服务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业主多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进行抗辩,而在抗辩时往往缺乏证据意识,致使自己的抗辩得不到支持。

去年年底,吴某停在自家楼下的新车被邻居的车辆刮擦,吴某找到邻居理论没有结果,便怪罪于物业公司,认为物业没有及时安装监控,致使他无法拿到证据向邻居索赔,所以拒绝支付物业费。今年4月,物业公司以吴某欠物业费836元为由对其提起仲裁申请。庭审中,吴某认为,自己拒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管理不到位,但又无法提交充分证据。

对此,仲裁庭认为,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业主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实践中,业主往往会以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要求减免物业费,但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的,业主的抗辩还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终,经仲裁庭调解,吴某支付了800元物业费。

房屋质量有问题,不能拒缴物业费

因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一业主就此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前不久,这位业主被其小区物业公司提起了仲裁。

4年前,张某入住柯桥一小区自购商品房。从2013年开始,张某就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经物业公司多次催讨,张某仍未缴纳。后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本案终经仲裁庭调解,张某按服务合同付清了所欠物业费

实践中,业主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缴物业费的情况非常普遍,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房屋质量问题属于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关系,所以业主不能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缴物业费。

擅自违章搭建,业主承担责任

日前,柯桥一市民因未经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的前提下,擅自违章搭建被物业管理公司提起了仲裁。

2013年7月,市民胡某购买一小区住宅,并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去年1月交房后,物业公司与胡某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露台上搭建,不得在房屋外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等。后胡某装修房屋时,在露台违章搭建阳光棚,并私自在楼顶增设太阳能热水器。物业公司多次与其交涉未果,后提请了仲裁。

对此,仲裁庭认为,胡某擅自在露台搭建阳光棚,在楼顶增设太阳能热水器,违反了和物业公司的约定。按照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况,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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