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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法院判决调解数十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

绍兴晚报  2016-04-19 10:08

[摘要] 在房价上涨的时候,热销楼盘往往一房难求;当房价有下行风险时,订房者弃房不买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然而,毁约是要付出代价的,上虞有一批购房人为此事“长了记性”。

房价上涨的时候,热销楼盘往往一房难求;当房价有下行风险时,订房者弃房不买的案例也不在少数。然而,毁约是要付出代价的,上虞有一批购房人为此事“长了记性”。

2014年初,李女士看上了上虞一个新楼盘的房子,价格近180万元。当年5月,她与房产销售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李女士付清首付款50多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余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在合同签订后两个月内付清,一旦违约,需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楼市却陷入低迷,已经交了首付的李女士陷入房产降价的焦虑中,她认为房屋买亏了,有了后悔的想法。

随后,李女士找到房产销售公司,要求降低房屋价格或者解除合同,以挽回自己有可能存在的损失。然而这样的想法并未获得对方的同意,双方陷入僵持。仔细考虑之下,李女士以银行不给办按揭拖延支付后期房款,希望借此给房产销售公司施压。时间一拖延,就已经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支付约定款项时间。

然而,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后悔药”一说。双方已经签订了购房合同,也缴纳了首付款。忽然要撕毁协议停止交易,并不是拖延支付房款就能解决的。

随后,房产公司将李女士告上了法院,诉讼请求判李女士立即向房产公司支付余下的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房产公司的诉求。后,在实际履行时,房产公司考虑到对方是入住业主,既然愿意支付余下的款项,便免除了违约金的支付。

昨天,上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告诉记者,从去年到今年3月,法院陆续受理了数十起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案件,大部分通过调解,以购房业主愿意向房产公司支付余下的款项而结案。有的案件中,买主说后来发现周边高楼挡住采光认为房产公司未事先告知而要求解约,还有买主认为内部结构和当初户型不一致要求解约,理由五花八门,但都故意避开根本的原因房价跌了。法官说,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价格的约定是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房屋市场价格的走势双方均有充分的认识,故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付缺少法律依据。

“通过数十起类似的案子,我们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尽量分析好以后的房产价格走势,好事先对所购房子的价格是否合理进行有效评估,以免签了合同后又反悔带来更大的麻烦。此外,购房者对于自己是否需要买房也要有正确的评估,不要盲目地、毫无理性地听风随风。”法官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考虑市场风险问题,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遵守契约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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