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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儿子出钱买房 后父子却因房闹到了法庭

绍兴晚报  2016-07-12 10:08

[摘要] 由于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条件有限,房价又普遍较高,由父母为他们出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购买婚房,让不少年轻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上虞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近日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父亲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结果,法庭审理判决老父亲胜诉。

由于年轻人刚参加工作不久,经济条件有限,房价又普遍较高,由父母为他们出全部或者部分资金购买婚房,让不少年轻人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上虞区人民法院滨海法庭近日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父亲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款。结果,法庭审理判决老父亲胜诉。

据原告老李称,儿子与儿媳登记结婚后,小两口看中了上虞百官城区一套商品房。为了给小两口置办婚房,他支付了这套房子的首付款以及按揭贷款,共计89万余元,房产证上写上儿子与儿媳的名字。去年底,因为与儿媳的家人产生了点矛盾,儿子还给他们帮腔,这让老李越想越气,矛盾进一步激化,他认为花了这么多钱替小两口购房,夫妻俩一直未进行偿还,也不领情,因而将小两口诉诸法庭。

被告小李的妻子辩称:公公起诉要求不符合事实,双方均为家庭成员,这个购买房屋系父母对儿子的赠与,并不是借贷关系。而且,购房当初原告没有表明是向被告出借,她对这一情况并不清楚。她认为公公出资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屋,当时即视为赠与。被告小李只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钱款确实是父亲给的,但他未能向法庭提交其它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此案的争议为89万余元的款项系赠与还是借贷。儿媳辩称双方系直系亲属,李父为儿子儿媳买房应属赠与。但双方即便是直系亲属,在法律关系中仍为独立个体,该关系并不能成为借款关系成立的阻却事由,且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赠与而非借款。同时,该款在儿子儿媳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购买两被告共同所有的房屋,应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故对于李父要求儿子儿媳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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