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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情结合平息邻里因房屋翻新的赔偿纠纷

柯桥日报  2016-11-02 00:43

[摘要] 杜家位于某街道某村的东边,因为老房子破旧要翻新,于是找到了同村的陈某一起来帮忙,陈某承包了该房的泥工工程,2014年11月26日上午8时,陈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受伤,事情发生后杜家立即通知120,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死亡,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

【案情回放】

杜家位于某街道某村的东边,因为老房子破旧要翻新,于是找到了同村的陈某一起来帮忙,陈某承包了该房的泥工工程,2014年11月26日上午8时,陈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跌落受伤,事情发生后杜家立即通知120,将陈某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死亡,后一直在重症监护室。

【调解结果】

在这起事故中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均承认是陈某向杜家承包的泥工工程,所以不论是发包方即该事件中的杜家,还是承包方陈某都应承担责任。后经过调解员的劝说分析,双方均作出了让步和妥协,杜家共赔偿给陈家35万元,分两次付清。

这一起案件是典型的农村邻里间因房屋翻新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它不同于城市里商品房的装修,没有纸质合同,没有严格的施工标准和资质,也没有相对应的保障措施,但这种现象在农村和城郊结合部又普遍存在,怎样化解这类农村矛盾纠纷是现阶段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对于这类纠纷既要找到法律依据依法调解,也要考虑双方的情感因素,以情调解,只有做到法与情的结合才能在处理好矛盾纠纷的同时维系好双方的情感。

【法条延伸】

该案件中双方属于承揽关系,因此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因明知对方无相应资质而仍让其承包,以致发生本案事故,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或者造成自身侵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该案件中双反均应承担责任,在调解过程中根据过错大小及经济承受能力,相互协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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