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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海市税务局11月7日发布提醒,请于12月31日前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征收对象为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但“家庭人均建面不超过60平米”等6种情况可减免。
上海市税务局11月7日发布提醒,请于12月31日前缴纳2016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征收对象为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第2套及以上住房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住房,但“家庭人均建面不超过60平米”等6种情况可减免。
征收对象是指《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上海市居民家庭在上海市新购的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新购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的日期为准。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在上海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上海市上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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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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