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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户改取消农业 将影响443余万人

房天下  2016-11-29 16:00

[摘要] 11月28日下午,绍兴市人民 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绍兴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11月28日下午,绍兴市人民 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绍兴市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从2016年12月1日零时起,绍兴市将全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性质划分,将市民 统一登记为“居民 ”。据悉,这一改革将涉及全市161余万户、443余万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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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底,诸暨作为全省试点之一,率先展开户籍制度改革,并于2015年年底之前将原先的农业和非农业 统一登记为居民 ,为全市全面推开户改工作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按照《绍兴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本次户改的重点是打破传统的城乡二元体制,实现城乡一体化,使公民获得统一的身份,充分体现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消除家庭关系的社会差异,真正实现城乡居民机会平等、共同发展。户改后,“农村利益可保留、城镇利益可享受”。

本次户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 登记制度;二是调整完善 迁移政策;三是健全完善居住证制度;四是保障进城镇 的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五是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改革。

据了解,户改后,我市将加快建设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同时,依据不同事权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剥离依附在 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稳步推进 、就业、医疗、计生、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的新格局。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户籍改革之路

2015年年底诸暨市将原先的农业和非农业 统一登记为居民 。

2016年4月绍兴 在诸暨召开了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动员部署会;

2016年6月制定了《绍兴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表》;

2016年8月出台了《绍兴市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6年9月市户改办召开了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会;

2016年10月由市户改办牵头,全市各区(县、市)全部出台户改实施意见并召开动员部署会,户改成员单位也相继出台了各业务线上的实施方案,户改工作稳步推进。

政策解读

一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现有低保政策城乡标准是否统一?

答:绍兴市区(含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低保标准已在2016年10月份实现城乡统筹和提标,即从十月份开始,市区低保标准按现行的城镇630元/月、农村570元/月统一调整至693元/月。

诸暨市已在2016年1月份开始实现了低保标准的城乡统筹,并从10月份起提高低保标准至693元。嵊州市、新昌县在2016年10月前城镇、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611元、493元,农村低保人数分别为城镇低保人数的12.8倍、21.4倍,一次完成统筹存在实际问题,从10月份起两地也分别提高了低保标准,目前城镇为673元、农村为543元,今后两地要缩小城乡差别,加大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标力度,三年内实现统筹。

二问:户改后绍兴居民在养老、医疗待遇方面有哪些变化?

答:养老方面,2015年全市就统一了城乡之间的养老保险政策。目前养老保险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三类,参保人按哪种形式缴费,就按哪种享受待遇;医疗方面,2013年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实现了城乡之间的统筹。

三问: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取消了 性质统称为绍兴居民,绍兴市民的 迁移政策是否进行了调整?

答:2002年绍兴 出台了《绍兴市人民 关于进一步放开户籍政策的意见》(绍政发【2002】76号),为推进全市 迁移制度改革,建立以居住地登记 为基本形式、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合法固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 迁移管理制度创造了条件。但是,随着我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原有的迁移条件规定亟需调整。

为此,市户改办和公安根据国务院、省 和市委 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按照省、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以公民 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为基本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调整制定了《绍兴市 迁移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报 常务会议审议。

四问:绍兴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的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绍兴市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户籍登记在绍兴市 管辖区域内的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民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农业 和非农业 ,统一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受害人系非绍兴户籍的,人民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为非农业家庭户籍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受害人为农业家庭户籍的,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但经常居住地在城镇,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参照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五问: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如何?

答: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农村“三权到人(户)”的产权制度改革之一,旨在建立“权利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现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我市从2014年7月起全面开展,市委 专门出台实施意见,各区、县(市)及市直开发区积极有序推进。目前全市已完成股份改革制的村社2424个,完成率99.9%,我市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后,农村转移人口进城镇 ,其农村集体资产分配权保持不变。

(转自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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