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2009年,某县酒店(下称酒店)与某县纺织公司(下称纺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纺织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县某路的房屋出租给酒店用于酒店经营,租赁期限至2019年止,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
【案情简介】2009年,某县酒店(下称酒店)与某县纺织公司(下称纺织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纺织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县某路的房屋出租给酒店用于酒店经营,租赁期限至2019年止,并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事项。租赁合同签订后,酒店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了装饰装修,附属物的添加,大型设备的安装等一系列与酒店经营相关的行为。2015年,酒店租赁的房屋因城市道路建设的需要,被政府列为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酒店装饰装修、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等项目进行了评估。
评估后,政府征收部门与纺织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政府征收部门对纺织公司所有的房屋价值、房屋装修、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等各项损失进行补偿。酒店在配合政府及纺织公司腾空后,就因征收行为导致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所造成的房屋装修、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等损失与纺织公司进行协商,协商未成遂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
租赁房屋被征收导致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出租人是否要对承租人的相关损失进行补偿。
种意见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征收行为只对房屋所有人(出租人)进行补偿,没有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因此也就不存在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补偿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政府征收过程中实际造成了承租人的损失,政府征收部门也对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就房屋装修、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等进行了补偿,上述各项损失应由房屋所有人(出租人)补偿给承租人。
【律师点评】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亚江、姜学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纺织公司所有的房屋被征收,因征收导致租赁合同终止履行,这一过程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种法律关系是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与纺织公司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出租人纺织公司与承租人酒店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纺织公司所有的房屋予以征收,并按政策与法律规定对其给予补偿,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的经济补偿,应受法律保护。
同时,纺织公司与酒店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为有效合同,亦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纺织公司将征收房屋租赁给酒店经营,对于纺织公司而言其并未实际产生房屋装修、停产停业、搬迁、临时安置等损失,因此应认定为房屋征收部门对实际生产经营者的经济补偿,而酒店系实际的生产经营者,上述补偿应归酒店所有。
目前,县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正在对旧城区、旧村庄、旧工业厂房进行拆迁改造,在拆迁改造中必然涉及到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的利益。为了我们居住的城市建设得更美好,房屋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均有义务在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配合政府的征收行为,及时签约、腾空。承租人如因征收行为致使租赁合同终止履行造成损失的,可以与房屋所有人(出租人)进行协商处理,但仍应按政策规定及时腾空房屋;协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腾空房屋的行为不影响承租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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