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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9.6万元向物业买了个“假”车位

上虞日报  2017-07-26 07:44

[摘要] 市民宋先生通过小区物业公司买了车位,使用几年后,却突然被新的物业公司告知,使用权不归他,不得继续使用该车位。近日,宋先生接受不了这一事实,他将原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民宋先生通过小区物业公司买了车位,使用几年后,却突然被新的物业公司告知,使用权不归他,不得继续使用该车位。近日,宋先生接受不了这一事实,他将原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随着车位越来越紧张,2012年9月,市民宋先生想在小区内买个车位。当时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佳和物业宣称受开发商委托,手头还有车位,且价格相对优惠。宋先生为购买选定的车位,向物业缴纳了车位价款9.6万元。付款时,宋先生委托物业公司向开发商转交及办理相关手续。物业当场向宋先生出具收款收据,收据上载明缴款单位、金额,款项内容为“购买车位”,摘要处还特别注明地下车位的具体编号,并加盖物业公司公章。物业公司当时还承诺,买卖合同等相关手续待出售一定数量车位后统一去办理。

宋先生如愿以偿地用上了车位,但他心中时常犯起嘀咕,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催要相关手续,无奈该物业公司始终未曾向他交待车位买卖合同等文件。

2016年1月,佳和物业撤出小区。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绿宇物业进场。绿宇物业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清单,多次通告宋先生不能使用该车位。开发商明确表示,宋先生向物业购买该车位时,开发商的相关房产已经售罄,所以从未委托物业公司出售过车位,也未曾委托收款,更未曾收到过所谓“委托转交”的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先生和“佳和物业”之间建立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受托人应该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但这家物业公司经多次催告仍未将相应款项转交给开发商,未能按约完成委托事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判决被告返还宋先生购买车位款项9.6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昨天,审理法官告诉记者,因经营不善,佳和公司退出小区管理时,已负债累累,目前已经倒闭。目前,宋先生还没有拿到车位执行款项。法官提醒,业主购买车位,需直接与开发商联系,签订书面合同并向开发商直接支付款项。在金额较大的情况下,随意委托物业公司转交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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