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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房产纠纷渐升温 四大纠纷案例详解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5-15 07:00

[摘要] 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绍兴越城法院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2709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类型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类,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比例大,且收案数逐年上扬,增幅为明显。下面就让我们重点了解一下这四类房产纠纷。

花了大半积蓄买了心仪的房子,可是等到入住的时候却发生了很多奇葩事。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绍兴越城法院共受理房地产纠纷案件2709件,收案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类型主要集中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四类,其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比例大,且收案数逐年上扬,增幅为明显。下面就让我们重点了解一下这四类房产纠纷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

1、开发商预售,向购房交房

2、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

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

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

5、开发商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

6、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

7、商品房质量有问题;

8、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

9、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

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例分析:

2009年12月24日,王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由王某购买位于某商业中心房屋一套,总价116万元。双方约定,该置业公司应当在201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并且在商品房交付后的360日内将有关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010年11月8日,双方办理交房手续。该置业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为原告提供可办理权属登记所需资料。2014年3月5日,该公司向王某发函通知其领取房产初始登记证。后王某要求某置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该公司只同意支付房价款0.01%的违约金116元,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办证违约金计人民币96759.1元。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院根据诉争房屋的价值、被告违约时间、本案不存在按揭贷款等因素,酌情确定违约金的数额为14000元。

二、物业管理纠纷

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案例分析:

徐某为市区某小区业主。2011年5月1日,该市某物业管理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徐某未按期缴费,2013年3月,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门口张贴催缴物业费公告,要求徐某缴纳拖欠的物业费1777元,但徐某一直未予缴纳,该物业管理公司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物业费。徐某认为,房子有漏水现象,物业公司没有来修理。对于其他事情向物业公司反映,也不予理睬。同时小区垃圾存在清理不及时等现象,故其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徐某与该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合同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徐某作为业主,应遵守合同约定。徐某作为涉案物业的业主,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安保、卫生等物业服务,故应当在支付物业管理费。对于房屋漏水,由于徐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物业公司不予认可,故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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