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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修订内容解读说明

新昌日报   2019-07-05 07:45

[摘要] 新版业务实施细则吸纳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同时根据上级要求,调整归并和删减了部分提取项目,为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升级打下了基础,是实现服务更优化提质,资金更安全增效,保障更公平有力的具体手段和重要保证。

新版业务实施细则吸纳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同时根据上级要求,调整归并和删减了部分提取项目,为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升级打下了基础,是实现服务更优化提质,资金更安全增效,保障更公平有力的具体手段和重要保证。

新增项

1.引进高层次人才提取政策: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以购房理由自购房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抵扣房票补贴后的房款总价;租赁商品住房的,可凭无房证明直接办理1000元/户月租房提取,或凭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收费票据按实际支付租金提取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政策:可提取职工及其配偶截至到发票开具之日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家庭所支付的加装费用。

限定项

1.异地购房、还贷提取:职工在非本人或其配偶缴存地、户籍地购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及职工父母、子女在非缴存地、户籍地购房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已自2019年1月8日起执行)。

2.离职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职工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在本市连续缴存不足六个月并有异地账户资金转入的,封存满六个月后方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其他情况按原规定提取。(已自2019年1月8日起执行)。

3.二次及以上年还贷提取时间、金额: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一提取日以来12个月的实际还款金额。

拆并项

1.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细分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等三种情况。

2.大病提取:归并到“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项。

3.非本市户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离开本市提取:归并到“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取消项

1.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提取”。

2.取消“职工调动工作由本市到另一设区城市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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