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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重重不是想征就征 房产税2017年能开征吗?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4-11-14 07:30

[摘要]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

一、上海

征收对象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二、重庆

征收对象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2.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

3.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

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适用税率

1.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在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3倍)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4倍)以上的税率为1.2%。

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两地试点效果

2011年1月28日,房产税开始在上海、重庆试点,方案不一。上海方案只针对增量,并给予户籍居民家庭一定免征额;重庆方案则偏重高档住房,涉及存量与增量。不少专家表示,从试点效果来看,上海和重庆的试点存在一些制度缺陷。一方面,房产税的征收特点应是宽税基、低税率。但从两地的试点情况看,税基偏窄问题较为明显。窄税基应当对应高税率,但两地的实际税率明显偏低。另一方面,计税依据也与国际惯例不符。国际上一般以评估值为依据,而两地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或以原始价格为依据。

贾康认为,“对于上海和重庆的试点不能仅从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的角度去看,两地试点的成效在于‘制度破冰’。”这意味着地方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步伐,这对下一步深化分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探索意义。

但总体来说,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并不成功,其重要依据是房产税试点对两地房价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导致征收税金有限,这部分资金远不足以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未来需对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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