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开征或阻力重重
一、房产税适用纳税人基数大,反对声众多
作为直接税,房产税的立法与实施将直面纳税人。据财税部门的统计,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实际纳税人3000余万人,而的自有住房拥有率高达89.68%,城市户口家庭的平均资产达247万元,而中国家庭的房产占总资产比例的70%。这意味着房产税适用的纳税义务人的基数要远远超过个税所适用的人群。
房产税若要开征,运行成熟后,一年新征的税势必会过万亿。再考虑到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群体,虽然因为名义工资不高,缴纳个税不多,但他们拥有的房产往往要高于普通人,他们也会是房产税的强有力的反对者,这将成为房产税开征的难点。
二、房产税征收细节有待明确,应避免不合理的重复征税
房产税波及面如此之广、牵涉利益如此之深,实施时必然会有一整套的制度安排来保证公平与效率。但有些问题是无法回避的。例如,为了避免对低收入家庭冲击太利害,房产税的计税范围是按家庭计算还是按自然人计算?房产税会设置一个免税范围,但免税房产是按房产面积核定还是按房产总价核定?房产的计税总价又以何种标准核定,购买价格还是当前市场价值?
如果在收取土地出让金后再让购房人支付房产税,等于是不合理的重复征税,而且你在持有环节增值税的话,那么业主可以把增的税把它加到将来的租金或者卖的价钱上面去,所以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房产税还是会落在买家或者租户的身上。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想要开征房产税也是难上加难。
三、房产税开征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房产税的税源几乎没有流动性,并且缴纳的税款与地方公共服务具有最直接的联系,因而是典型的地方税种。如果我国考虑将房产税作为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的话,面对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情况、房价高低等方面的较大差异,“一刀切”的税制恐怕会加剧区域财力的不均衡。因此,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可以考虑更好地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四、房产税立法面临技术障碍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还有一些技术障碍,比如一些住房产权归属不清晰,缺乏大型住房信息系统,缺乏专业的房价动态评估队伍等等,另外房产税立法还涉及到小产权房、不动产登记等诸多事项。当前重点要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五、房产税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存质疑
房产税合法性争议一直没有停歇,而有效性亦存疑。美国房产税让房屋空置和投机购房问题得到有效控制,亦平抑了房价,一个重要条件是公租房的充足性与易获取性,有一半以上国民可选择公租房。而韩国亦曾在本世纪初,试图以增加房产税税负控制楼市泡沫,最终未能平抑房价,与其推出的国租房覆盖率低不无关系。而我国,虽然在近年来大幅度推动保障房建设,但实际覆盖程度基本在20%以下,即民众住房仍以购买商品房为主,房产税无法平抑房价反而会增加负担的结果是很可能会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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